无锡市建设局制定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06-06-06 08:00 阅读量:170
无锡市建设局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及《建设部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的有关精神,现就无锡市建设局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建设行业治理商业贿赂的总体要求和指导原则 (一)建设行业治理商业贿赂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中央、省、市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扎实有序地开展治理工作。通过专项治理,使全局干部职工和全行业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教育,经营者的错误观念基本得到纠正,经营行为和行政权力基本得到规范,商业贿赂案发情况得到有效遏制,建设行业相关管理制度基本得到完善,逐步形成行为规范、程序合法、监管到位、廉洁高效、制度健全的建设管理新局面,努力形成一个有效的建设行业治理商业贿赂长效管理机制。 (二)建设行业治理商业贿赂的指导原则是:坚持标本兼治,实行综合治理;统筹谋划部署,稳步有序推进;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严格把握政策,维护发展大局;实行分级负责,狠抓工作落实。 二、建设行业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对象及工作重点 (一)建设行业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对象是:建设局机关工作人员,隶属局管理的基层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隶属局管理的企业单位领导干部和相关管理人员,建设行业所属企业经营者和相关从业人员。 (二)建设行业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重点是:以建设项目为切入点,围绕市场准入、项目招投标、工程发包分包、材料设备采购、项目预决算、项目验收、质量监督等环节,深入进行专项治理。主要要从以下一些不当行为入手,排查相应产生的行贿受贿现象,并进行必要的整治:(1)在各类资质资格审批和办理过程中,随意增设和放宽办理条件,并接受贿赂或不当利益的;(2)在各类许可事项审批中,违反规定、程序和有关要求进行审批,并接受贿赂或不当利益的;(3)在各种评优评奖中,违反公平公正原则,不按有关标准进行评审,并接受贿赂或不当利益的;(4)在招投标过程中,利用职权或其他关系,为投标人说情打招呼,以及提供不应提供的情况,并接受贿赂或不当利益的;(5)在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办理中,只讲关系,不讲原则,并接受贿赂或不当利益的;(6)在资金计划的编制、下达和资金拨付中,违反原则和财务纪律,并接受贿赂或不当利益的;(7)在拆迁补偿过程中,不按有关规定和政策进行补偿,并接受贿赂或不当利益的;(8)在收缴行政管理规费和罚没款过程中,随意降低标准,并接受贿赂或不当利益的;(9)利用职务之便向施工企业推荐购买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产品,并接受贿赂或不当利益的;(10)违反规定为他人提供工程建设方面的假证件、假证明、假材料,或在审批过程中不秉公办事、严格审查,并接受贿赂或不当利益的;(11)在项目变更和项目验收的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和标准,并接受贿赂或不当利益的;(12)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证书或者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人,并接受贿赂或不当利益的;(13)发包人将应当招标发包的工程直接发包,或者与承包人串通,进行虚假招标,并接受贿赂或不当利益的;(14)有其它不当行为,并接受贿赂或不当利益的。 三、认真开展对建设行业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 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是使全局干部职工和全行业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教育,自觉纠正错误观念和行为的一项有效措施,这项工作从2006年4月开始,到年底基本结束。具体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调研部署阶段(四月中旬至六月上旬)。要针对建设行业的实际,通过座谈、走访等各种形式,加强调查研究,掌握建设行业商业贿赂的基本特征、基本手段和可能引发商业贿赂的各个环节,帮助大家认识建设行业商业贿赂的危害性。五月底,组织召开建设局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会议,集中部署我市建设行业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基层单位和全市建设行业各基层单位都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治理方案,明确目标要求、方法步骤和具体措施,认真组织本单位的动员部署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通过组织专题讲座,开展问卷答题活动,以及简报、板报,建设信息网等多种形式,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使大家充分认识建设行业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澄清对商业贿赂的各种错误观念,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市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参与治理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第二阶段:对照检查阶段(六月中旬至八月下旬)。各单位要组织大家对2001年以来的经营观念和行为进行自查,着重检查损害群众利益、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自查要明确标准,坚持原则,防止走过场。一查思想。对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紧迫性是否认识到位,是否有错误观念,是否有抵触情绪,是否有畏难情绪;二查行为。经营活动中是否有给予和收受回扣的行为,是否有假借劳务费,信息费,顾问费、服务费、赞助费、外出考察等各种名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是否有其它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的行为;三查制度。经营、财务、购销等内部管理机制是否建立健全,是否有“小金库”、账外账、账外物等。对存在问题的原因要深刻剖析,认真总结教训,明确整改思路。建设局机关和直属基层事业单位要根据行业内基层单位排查的问题,结合自身工作的薄弱环节,认真排查治理商业贿赂重点控制源,并按有关要求及时进行整理并上报建设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整改落实阶段(九月上旬至十一月中旬)。各单位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切实认真地抓好整改。对存在的各类问题,要排出整改时间表,凡是能够立即整改的,都要在第一时间内立即抓好整改,凡是需要一定时间落实整改的,要明确整改时间,并落实专人定期督查整改的进度。建设局机关各处室和基层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重点要查找自身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制定改进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加强督促指导。要坚持集中解决问题与经常性工作相结合,切实做到边查边改,确保工作质量。建设局将对全市建设行业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 第四阶段:巩固成果阶段(十一月下旬至年底)。建设行业基层各单位对应当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问题,要集中力量加以解决;对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向各自主管部门作出说明;自查自纠效果不好的,要在各自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重新进行整改。建设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基层单位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集中进行研究,查漏补缺,完善相关规章制度,重点制定和完善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巩固自查自纠成果。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建设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基层单位都要将本单位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写出专题报告,并于12月10日前报建设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在自查自纠工作过程中,要坚持原则,严肃对待,防止走过场。同时,要把握政策和讲求策略,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认识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在某些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 四、依法查处建设行业的各类商业贿赂案件 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坚决遏制商业贿赂的蔓延,有利于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管的威慑力,要把处理违纪违法问题与处理违纪违法人员相结合,坚决纠正和防止对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 (一)要组织力量排查线索,拓宽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的渠道。建设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这次活动中特别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举报电话为:82712883;举报邮箱为:[email protected]。各单位也要相应设立举报电话,落实人员专门做好举报电话和举报信件的受理工作。要对在自查自纠、检查抽查、群众举报中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进行分类登记、研究分析。与此同时,要与市检察、监察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治理商业贿赂案件的工作合力。 (二)要加大工作力度,集中力量突出查处大案要案。对群众举报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要组织专门的力量,进行必要的调查,特别对一些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商业贿赂案件,要依法从严处理。以此形成强大的威慑力,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要正确适用法律和把握政策,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坚持宽严相济。各单位都要组织有关人员学习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加深对相关法律和政策的理解。要动员、督促有商业贿赂问题的单位和人员向执纪执法部门主动交代问题。对主动交代并积极退赃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五、建立健全建设行业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管理机制 (一)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自律机制。要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对经营、采购、销售、项目预决算等重点环节和管理、财务等重点人员的监管,防止各种做假账行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积极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教育引导各单位树立以“守法诚信”为核心的经营理念,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规则,自觉抵制商业贿赂。要制定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加强对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管理,提高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的整体思想素质。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一步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全面公开审批程序,简化和规范工作流程,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透明度。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审批中的自由裁量权,切实做到行为规范、程序严密,运行公开、结果公正,监督有力。要发挥监察部门的作用,加强审批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进一步开展“阳光工程”,推进政务公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执法程序,把岗位职责分解落实到个人,强化监督约束、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经常性地进行执法教育,强化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 (四)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要突出重点,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和资质资格审批、项目预决算、项目验收、项目招投标、工程发包分包、材料设备采购、财务管理等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要针对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制订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强化制度的约束力和影响力。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坚持廉政谈话制度,完善述职述廉制度,按规定进行任期和离任审计,不断扩大党内民主,防止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五)完善工程招投标监管体系建设。要扩大评标专家库的数量,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廉政教育,完善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要改进评标手段,完善评标办法,扩大异地评标的比例,努力实现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要完善各项招投标监管制度,落实各项招投标监管措施,有效遏制招投标过程中的弄虚作假和暗箱操作行为。 (六)完善建设领域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要在自查自纠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的评价标准,制定相应的信用管理办法和失信惩戒制度。特别要进一步落实好建筑市场廉政准入制度,对建筑市场的行贿者实行限制准入,每年处理二至三批行贿者,必进行必要的暴光。要将诚信建设与招标投标、资质监管、市场稽查、评优评奖、日常监管相结合,形成诚信受益、失信遭损的市场环境。 六、切实加强对建设行业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组织,切实加强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领导。为加强对全局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领导,局专门成立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局党委书记、局长沈建同志任组长,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丁坚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局办公室、纪委(监察室)和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纪委、监察室,负责治理商业贿赂的日常工作。同时,设立督查组、指导组、宣传组三个工作小组,按相关职责开展工作。督查组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基层单位治理商业贿赂的督查工作;指导组负责全行业基层单位治理商业贿赂的指导工作;宣传组负责全局治理商业贿赂的对内、对外宣传工作。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深化思想教育,切实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治理商业贿赂的重大意义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建设局将在“无锡建设信息网”上开辟专门网页,反映全行业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情况。要开展各种行之有效的主题教育活动,倡导“公平竞争、遵纪守法、诚信文明,敬业奉献”的时代新风,形成反对商业贿赂的社会氛围。要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和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使大家增强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三)明确工作责任,构筑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网络体系。局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以及办公室和三个工作小组,在局党委领导下,负责全局面上的督查工作和指导工作。机关各处室、基层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处室、本单位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处室、各单位都要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和有效的工作机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真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基层单位的实施方案须于6月15日前上报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当前,建设行业管理和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的任务较重,希望机关各处室和基层各单位负责同志,统筹兼顾,科学安排,坚持做到两手抓、两手硬。既要保证城市建设任务的完成,又要确保全局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四)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做好各项政策指导工作。要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建设领域行业贿赂案件的特点、规律,分析其滋生蔓延的深层次原因。要加强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特别是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和尺度的研究,加强对治理工作的指导,避免出现法律、政策把握上的偏差,确保治理工作的健康发展。要及时总结和推广治理商业贿赂的成功经验,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中共无锡市建设局委员会 无 锡 市 建 设 局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