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农村住房改建“解冻”
我市农村住房改建“解冻”
■不同对象范围的农村居民可申请翻建或改(扩)建和新建住房
■“一户一宅、建新拆旧”,户用地面积控制在135平方米以内
■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昨天,市政府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对《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进行发布和解读。该《意见(试行)》在坚持引导农村居民向城镇和规划发展村庄集中的同时,考虑到不同类型农村居民建房的诉求,对农村居民建房对象范围进行分类管理,符合不同条件的农村居民可申请翻建、改(扩)建或新建住房。
为加强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先后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其中,“哪些村庄能建、哪些村民的住房符合改建条件”是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考虑到不同类型农村居民建房的诉求,《意见(试行)》对农村居民建房对象范围进行分类管理。
首先,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只有那些不能统一安置且住房危险程度又较高(D级)的农民家庭,才可以申请按照“原址、原高度、原面积”翻建住房,以解决危房改造问题。
其次,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一般村村庄内,房屋的危险等级为C级或以上的农村居民,可以在原宅基地范围内翻建住房、或申请纳入城镇社区集中安置。
对于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规划发展村庄来说,新建住房的“口子”也打开了,该类村庄内的农村居民不仅可以申请翻建,还可以改(扩)建和新建住房;符合分户建房条件的农村居民,可以到本行政村范围内的规划发展村庄申请建房。
对于人们关心的宅基地,《意见(试行)》作了严格界定。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的原则,户用地面积控制在135平方米以内,且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70%的标准。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上述标准的,在申请改(扩)建和新建房屋时,宅基地面积必须按上述标准核减。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则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建设用地。宅基地的申请审核方面,改(扩)建和新建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由农村居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年度分批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无论是翻建、改(扩)建还是新建,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仍然不变。我市将引导、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进镇集中居住,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大力开展空心村整治和危房改造,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盘活农村宅基地资源,对主动退出宅基地的,可以给予实物或货币形式的补偿。
(2017年05月25日《中国无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