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无锡建筑行业协会章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8-04 08:00    阅读量:451

无锡建筑行业协会文件

锡建协[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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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无锡建筑行业协会章程》的通知

 

各市(县)、区建筑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

修改后的《无锡建筑行业协会章程》已经20131226日无锡建筑行业协会第七次会员大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无锡建筑行业协会章程》

 

 

    无锡建筑行业协会

    二○一四年一月二日

 

 

 

                  无锡建筑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无锡建筑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Wuxi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WXCIA

第二条  无锡建筑行业协会是无锡市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地基基础、设备安装、幕墙门窗、环保工程、消防设施、装饰装修、混凝土、钢结构、市政路桥、园林绿化景观、工程造价、咨询监理、工程监督、建筑科学研究、勘察设计及建筑院校等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无锡建筑行业协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中国梦”为指导,贯彻落实《无锡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条例》,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联合全市建筑行业各方面力量,为加快建筑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建筑企业转型升级,实现无锡建筑业的持续发展,为建设“四个无锡”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建成美丽无锡,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无锡建筑行业协会受无锡市建设局、无锡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无锡建筑行业协会住所设在无锡市梁清路5505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参与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企业的要求和意愿,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建议;

(二) 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研,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参与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三) 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加快转型升级,推进科技创新,重视人才作用,增强市场竞争力,加强绿色施工管理,落实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保护建设生态环境,争创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四) 制订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和谐行业和精神文明建设;

(五)采取适当方式,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六) 在会员单位中推动创优争先,组织经验交流,表彰绿色施工和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编辑出版会刊,加强建筑行业网站建设。收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市场信息和相关政策法规、文献资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积极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成果,组织各种专业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建筑业企业和建筑职工的素质;

(七)发展同兄弟省市区及境外同业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行业间、区域间、国际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九)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只吸收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在无锡市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混凝土、钢结构、市政路桥、园林绿化景观、咨询监理、工程监督、建筑科学研究、勘察设计及建筑院校等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与建筑业相关的行业组织,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团体会员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提交会长会议审议确认。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权要求本团体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 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 优先取得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五) 对本团体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积极承担本团体委托的工作。

(四) 按照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五) 关心本团体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会议审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因工作调动以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 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 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亦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理事会;

(三) 审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

(四) 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八)款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亦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大中型骨干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副会长人选中应占一定比例。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任职最高年龄为:男性不超过70周岁,女性不超过6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 团结群众,善于听取会员意见,积极为会员服务;

(八) 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在“双向”服务中起到纽带、桥粱作用;

(九) 清正廉洁,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实干精神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提名本团体副会长、秘书长,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聘任确认;

(四)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会长会议职权:

(一) 审议秘书处重大事项提案;

(二) 审议秘书处提出的部门设置议案;

(三) 审议新会员入会和会员除名的议案;

(四) 审议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人选议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五) 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秘书长;

(六) 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会长会议半年召开一次,亦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秘书处。秘书长负责秘书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会长领导下,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确定的工作事项,组织实施本团体工作计划;

(二) 协调本团体各分支机构工作;

(三) 负责会刊等其他书刊;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和会长交办的工作。

第三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除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职务:

(一) 会员资格被取消;

(二) 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

(三) 不能胜任其职务;

(四) 有损害本团体名誉或违背本团体宗旨行为;

(五)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三十  本团体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分支机构(分会),分支机构(分会)的设置和职责由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  本团体主要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企业赞助;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缴纳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任何会员自愿超过会费缴纳标准多缴不限。

三十五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三十六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十七  本团体每年进行一次财务审计。

三十八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设监事一人。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的职权是监督本团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四十  本团体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

四十一  本团体应在每一会计年度制作财务决算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四十二  本章程的修改,由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十三  经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四十四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四十五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形成决议。

四十六  本团体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四十七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四十八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四十九  本章程经201312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五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五十一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