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无锡建筑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无锡建筑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Wuxi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WXCI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无锡市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地基基础、设备安装、幕墙门窗、环保工程、消防设施、装饰装修、混凝土、钢结构、市政路桥、园林绿化景观、工程造价、咨询监理、工程监督、建筑科学研究、勘察设计及建筑院校等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落实《无锡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条例》,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联合全市建筑行业各方面力量,为加快建筑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建筑企业转型升级,实现无锡建筑业的持续发展,为建设“四个无锡”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建成美丽无锡,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无锡市民政局,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本团体的业务指导单位是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业务指导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无锡市梁溪区汇太路28一1号华清科技园B楼东4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企业的要求和意愿,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建议;
(二)开展行业发展情况调研,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和行业管理,参与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做好相关研究和服务工作;
(三)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加快转型升级,推进科技创新,重视人才作用,增强市场竞争力,加强绿色施工管理,落实节能减排,保护建设生态环境,争创优质工程,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安全生产;
(四)制订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履行社会责任;
(五)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建筑业法律、政策、市场、管理、技术、质量、安全等咨询服务和会员培训:
(六)编辑、出版会刊,加强建筑业行业信息化建设。收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市场信息和相关政策法规、文献资料。积极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和信息化成果;
(七)发展同兄弟省市区及境外同业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行业间、区域间、国际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引导建筑企业承包省外、境外工程,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我省境外建筑企业(包括合资合作)的管理工作并做好服务工作;
(八)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九)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其它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在无锡市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混凝土、钢结构、市政路桥、园林绿化、咨询监理、工程监督、建筑科学研究、勘察设计及大中专院校等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与建筑业相关的行业组织,拥护本团体的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团体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会员单位登记表):
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
理事会审议批准;
在无锡建筑业会刊和无锡建筑网上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有知情、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积极承担本团体委托的工作;
(四)   按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   关心本团体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暂停其会员资格或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或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订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订和修改理事、监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常务理事、负责人;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制订和修改会费标准,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三分之二。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高不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在单位为本会会员;
(二)本人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无违法违规行为,在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威信;
(三)所在单位为施工一级及以上资质企业、行业协会等,诚信守法,社会信誉良好,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其规模和影响力在本地区处于前列;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热爱和熟悉建筑业,热心参与、支持协会工作,社会责任感强,对本企业(或单位)的改革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单位书面通知本团体秘书处,报会长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理事会审议确认,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亦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经会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第(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亦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参加常务理事会是常务理事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常务理事在任期内无故连续两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职务;因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常务理事人选,通知本团体秘书处,报会长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理事会审议确认。
第三十一条  经会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会长、秘书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团结群众,善于听取会员单位意见,积极为会员单位服务;
(九)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在‘双向’服务中,起到纽带、桥梁作用;
(十)清正廉洁,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实干精神强。
第三十三条  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会长。
第三十四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定的工作事项,组织实施本团体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驻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负责会刊等其他书刊;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和会长交办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布。
第三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除负责人的职务:
(一)会员资格被取消;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
(三)不能胜任其职务;
(四)有损害本团体名誉或违背本团体宗旨行为;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第五节  监 事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疑或建议;
(二)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人;
(五)利息;
(六)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4月18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